2006年7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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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收费不再雾里看花

  核心提示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已经成了老百姓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途径。但是,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律师收费制度却几经变迁。
  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印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收费作了严格规定,本省也正在着手制定具体标准。为此,本期《看法》请相关嘉宾对律师收费的一些重要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本期嘉宾:
  陈有西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童松青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明镜周刊】 有人说,风险代理收费是一把双刃剑,操作不好会使委托人和律师两败俱伤。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对风险代理收费作了严格限制。那么,新《办法》生效后律师业务应如何收费呢?请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陈有西 律师风险代理收费,实际上是一个概念不准确的称谓,确切地说应该是胜诉酬金制,或者叫事后比例分成制。因为律师在办案中并没有商业风险,只有可能收不到律师费的风险。而对于合同本身就约定不胜诉不收费的案件,收不到钱是按合同办事,并不是风险。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办法的肇始,是因为当事人一开始无钱打官司,付不起律师费,主动提出事后分成制。也有的时候,当事人自已认为这是死案,律师却很有信心,双方也会约定风险代理收费。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律师业而言,才是真正有风险的。因为有的当事人不讲诚信,落水要性命,上岸要包裹,胜诉了就反悔了,不付律师费。现在打官司追索律师费的,往往都是这种情况。因此,风险代理收费实际上是对无钱支付第一期费用的当事人有利的一种制度,并不是对律师有利的制度。
  那么,发改委和司法部为什么对刑事、行政、群体性、国家赔偿、婚姻家庭等案件不准搞事后分成制收费呢?我认为,其动因是怕律师挑词架讼,为了个人经济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滥用诉权,煽动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因此,与其说是为了百姓的私权和当事人的困难而约束律师,还不如说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减少讼争。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种行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都已经市场化。国家指导价只是一种参考。律师收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真正的调节杠杆,是市场价值规律。目前,律师在中国还是稀缺资源,全国有12万律师,而法官则有25万(不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这在全世界都是没有的。12万律师中,大量律师的实际收入并没有超过公务员,真正做得好、可以自己开价待沽的律师不到三分之一,也就是不足4万。中国的好律师太少了,因此,中国的律师业近10年中都会是一个高收入行业。但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律师业会吸引大量优秀人才,现在每年就有20多万人考律师,一些法官检察官也“下海”当律师。可见,为社会提供优秀法律服务的人会越来越多,收费也自然会降下来。这样,律师业的不正常收费现象自然会减少。
  就目前而言,只要是正常执业的服务,律师收费还是有一个标准的。因为当事人并不是傻瓜,越是付费高昂的当事人越是会计较收费的合理性,“货比三家”,有的采取招标制,有的考察10多家律所才决定,那些物非所值的乱收费并不可能实现。现在对律师收费的一些非议,大多是因为不了解法律服务的真实情况导致的。有些律师乱收费、高收费,则是同贿赂法官、欺骗当事人的诉讼掮客行为相关的,并不是律师收费标准要治理的对象,而是国家法律要惩治的现象。因为律师执业纪律中已经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童松青 律师收费的问题很有意思,你去问律师,律师自己可能都说不清楚。这不是因为律师糊涂,而是我们的收费办法落伍了。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虽然有了方向,走的道路却不是一蹴而就的。1997年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出台的时候就已经是落伍的了。这个暂行办法里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也就是说,律师的中介服务是国家定价。这个定价是很荒唐的。我说它荒唐,一是因为市场经济中,服务的价格应当由市场来定;二是按这个规定的标准收费,没有人能接受,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律师完全可以按照财产标的额向当事人收费;无正当理由的,律师不可以给当事人减免费用;除非是因律师过错而终止了委托合同,否则哪怕案子败诉了,当事人也得按国家规定支付费用,不然律师可以到物价局甚至法院去告他的客户。所以,这个收费办法既不符合建立市场经济的决策,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好在一些省份比如我们浙江制定了地方性的收费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
  实践中,风险代理并不少见,这是一种社会需求。我们接案子的时候都会向当事人报价,报完价后,10个当事人有9个会问律师:“假如我这个官司输了呢?也要付这么多律师费吗?”律师通常会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管输赢的。”这时,有的当事人就会提出能不能赢了官司再给钱,“多一点也没关系”。当事人未必是感觉这个收费标准高,但生怕假如不管输赢都这个标准,律师会敷衍了事。顺应这个社会需求,就有了风险代理的做法,也就是赢了官司才收费,当然收费标准会高一点。
  但是以前律师做风险代理并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所以就经常发生赢了官司后当事人不愿意付费的情况,也有律师把官司打到法院的,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各不相同了。现在好了,新的收费管理办法肯定了风险代理这种社会需求,也明确了风险代理的合法性和范围。

  百姓看法
  标准要透明 服务要尽责

  杭州市西湖区某社区居民赖女士 前两年,我为房子问题曾打过几场官司,也请过律师,花了不少钱。现在纠纷还没有最后了结,可能还需要打官司,所以我对律师的收费问题还是比较关心的。
  由于我的房子官司十分复杂,因此我请律师的时候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提议,采用了那种先付基本费用等官司打赢了再按高出诉讼标收费比例的标准交费的方式。之所以同意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一开始交的费用不多。可是我很快发现这种提成式的协议有一个很大的弊病:开始,律师对收集证据、查找依据、沟通关系等诉讼准备工作非常积极,但随着官司难度增加,律师的积极性越来越低,结果可想而知是败诉。但是,每次败诉后,律师又会以其他理由鼓励我再起诉。因此,我的官司可以说是陷入了一个打了败、败了再打、再打再败的怪圈。
  所以,我觉得律师替老百姓打官司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尽心尽职,二是收费清楚。我从网上看到了国家发布的新的律师收费办法,听说具体的收费标准要省里制定。我希望省里制定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尤其是标准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和刚性。

  浙江某集团法务部负责人张先生 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我也看到了,规定得比较原则。对律师这个行业我比较熟悉,我们公司一直聘有常年法律顾问,可是我对律师的收费却总是云里雾里弄不清楚。
  今年,我们公司的下属公司在外省有一个知识产权官司,便在杭州请了一名律师,并根据他们律师事务所的提议,同时请了一名外省律师。在与这家律师事务所签定代理合同时,他们一口价50万(外省律师另行付了60万),根据代理合同,这50万元代理费包括代理一审、二审、再审和仲裁。在后来的诉讼活动中,由于这两名律师不能尽心尽职,我们在一审开庭前就解除了他们的代理权,并通过自身的努力使案件和解了。接下来的事情却是我们始料不及的,当我们要求两名律师退还代理费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我们单方面解除了代理合同。
  现在我的问题是,这50万元代理费是怎么产生的?即使两名律师完成了一审的工作,难道未发生的二审、再审和仲裁的代理费就不能退还了吗?但是,现行的律师收费办法中是无法找到答案的。我听说省里目前在根据国家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我觉得,为了能制定出一个更具体、透明的标准,不妨搞一次听证会,听听老百姓的意见。

  新闻背景
  我省开始制定律师收费新标准

  今年4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6月2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5部委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作出具体部署。
  前天,记者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了解到,目前,我省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和省律师协会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
  6月底,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组织了我省部分市的律管处处长和律师代表,研究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修订。据了解,我省2003年开始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当时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不过,这个《标准》已和目前我省律师业的发展状况有了一定差距,无法充分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和地区之间的差别。此次我省修订新的收费标准,将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
  本报记者 陈卓

  法律链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